剑桥触控技术有限公司("CTT")--截至2020年11月3日的标准购买条件
1. 1. 解释。
In the Conditions,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Act” means any act for any purpose and in any field whatsoever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use, storage, repair, manufacture, assembly, incorporation in other goods or products, development, sale, re-sale, disposal, supply, import, re-import, export, re-export and reproduction; “Background IPR” means any existing or future IPR (excluding Foreground IPR) owned by or licensed to Supplier (or its Representatives) and which are used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ervices; and/or are capable of being used in order to perform any Act in relation to the Goods and/or Deliverables;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ther than a Saturday, Sunday or public holiday when banks in London are open for business; “Certificate of Conformance” means a document, duly completed and 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Supplier, which document certifies that the Goods and Services which that document accompanies comply with the Specifications applicable to those Goods and Services; “CTT Materials” means any materials, equipment, tools, drawings, specifications and/or data supplied to Supplier by CTT; “Conditions” means these terms and conditions and any additional conditions expressly set out in the PO;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which contract includes the Conditions; “Deliverables” means all documents, products and materials developed by Supplier or its Representative during the course of, for purposes of, as part of, and/or in relation to, the supply of Services or Goods (as applicable), in any form or media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drawings, plans, diagrams, designs, pictures, computer programs, data, specifications and repor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rafts); “Delivery Location” means the location set out in the PO or as instructed in writing by CTT subsequent to the issue of the PO; “Data Protection Legislation” means the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 th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2016/679 (as applicable) and the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EC Directive) Regulations and any guidance or codes of practice issued by 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from time to time (all as amended, extended, re-enacted or replaced from time to time); “Economic Sanctions Programme” means any programme relating to economic sanctions; “Export Regulations” means all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import, export, reimport or re-export of goods, software, technology (or their direct product); “Foreground IPR” means all and any IPR generated or arising directly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ervices undertaken by, or on behalf of, Supplier or otherwise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Contrac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ll IPR in Goods and/or Deliverables supplied by Supplier in pursuance of the Contract; “Goods” means the goods (or any part of them) to be supplied by Supplier as identified in the PO; “Group” means the relevant Party and any holding company or subsidiary company from time to time and any subsidiary of any such holding company from time to time where “holding company” and “subsidiary company” have the meanings set out in section 1159 of the Companies Act 2006; “IPR” mea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all patents, rights to inventions, utility models, copyright, neighbouring and related rights,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trade, business and domain names, rights in trade dress or get-up, rights in goodwill and/or to sue for passing off, unfair competition rights, rights in designs, rights in computer software, database rights, topography rights, rights to use and protect the confidentiality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cluding know-how and trade secrets) and/or any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ether registered or unregistered) and including all applications for and rights to apply for and be granted, renewals and/or extensions of such rights and rights to claim priority from such rights, and/or all similar or equivalent rights or forms of protection which subsist or will subsist now or in the future in any part of the world or equivalent rights granted under licence from one or more third parties; “Parties” means together CTT and Supplier and “Party”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 “Personal Data” shall have the same meaning as in the Data Protection Legislation; “PO” means CTT’s purchase order for the purchase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Representative” means any member of the relevant Party’s Group, and any employee, consultant, subcontractor and/ or any other third party acting on its, or their, behalf; “Services” means the service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any Deliverables, to be provided by Supplier under the Contract as identified in the PO; “Specification” means any and all written description of, and specification for, the Goods and/or Services detailing its (or their) features, functionality and/or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including any related plans and drawings), as provided by, or on behalf of, Supplier together with any additional features, functionality and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set out, or referenced, in the PO; and “Supplier” means the person from whom CTT is purchasing the Goods and/or Services. Headings are for convenience only and do not affec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ditions. References to any statute, statutory provision or statutory instrument is a reference to such statute, statutory provision or statutory instrument as from time to time amended, extended, re-enacted or replaced and also includes any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made under that statute or statutory provision, as amended, extended, re-enacted or replaced.
2. 合同的基础
2.1. 除根据双方现有协议的条款交付货物和/或服务外(该协议已转化为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和CTT代表签署)("已执行协议"),订单构成CTT根据本条件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和/或服务的要约。本条件是CTT与供应商交易的唯一条件,并应管辖本合同,排除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出具的任何报价单、确认书、发票或其他文件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可能由习惯、惯例或交易过程暗示的条款和条件,除非CTT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对于根据已执行协议的条款交付的货物和/或服务,应适用已执行协议的条款,而不包括本条件。
2.2. 在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时间,订单应被视为在符合本条件的情况下被接受(且合同应生效):(a)供应商发出对订单的书面接受;及(b)供应商符合履行订单的任何行为。
2.3. 本条件同时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供应。
3. 货物的供应和交付
3.1. 供应商应妥善包装和保护货物,以便在良好的条件下到达CTT。CTT可以拒绝接受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或包装或标签不足的货物。除非CTT另有书面同意,否则包装是不可退还的。在相关范围内,所有供应的货物应(i)在PO中明确规定的附加条件下,附有完整、准确和最新的合格证和产品安全数据表;以及,(ii)如果以批生产方式制造,应附有与货物有关的批信息的书面确认。
3.2. 供应商应确保每次交付都附有显示订单日期、订单号、货物类型和数量、任何适用的存储指示的交货单;如果是分批交付,还应包括尚未交付的货物余额。
3.3. 供应商应在订单中指定的日期,在CTT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或按CTT的其他书面指示)将货物交付至交货地点并在那里卸货。交付应被视为在该卸货完成时完成。交付的时间是至关重要的。
3.4. 如果供应商交付的货物(i)低于95%;或(ii)超过订购货物数量的100%,CTT可以拒收货物,或者在超量的情况下,拒收超量的货物。被拒收的货物应予退回,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果CTT接受的交货量少于订购的货物数量,应按比例对相关发票进行调整。
3.5. 未经CTT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货物。如果CTT同意分批交付,货物可以单独开具发票和支付费用。供应商未能按时或完全交付任何批次的货物,或任何批次的货物存在任何缺陷,应使CTT有权采取条件6.1中规定的补救措施。
3.6. 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完成交付地点的交付后转移给CTT。
3.7. CTT可以(但没有义务)在交货前检查/测试货物。如果在任何此类检查/测试后,CTT认为货物不符合或不可能符合合同规定,CTT应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符合规定。尽管有任何此类检查或测试,供应商仍应对货物承担全部责任,且该等检查或测试不应减少或影响CTT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CTT应有权在交货后和/或在供应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后进行进一步检查/测试。
4. 服务的提供
4.1. 供应商应根据合同向CTT提供服务,并应遵守采购订单中规定的或由CTT通知其的任何履约日期。在提供服务时,供应商承认CTT可依赖服务或根据服务行事,供应商应: 1:
(a) 在与服务有关的所有事项上与CTT合作,并遵守CTT的所有指示。
(b) 提供所有设备、工具和车辆以及其他所需物品。
(c) 获得并始终保持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或同意书,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并遵守适用于CTT场所的所有健康和安全以及安保政策、规则、条例和要求;以及
(d) 不做或不做任何可能导致CTT失去其业务所需的任何执照、授权、同意或许可的事情。
5. 货物和服务的保证
5.1. 就货物供应而言,供应商保证:。
(a) 它对货物拥有完全、明确和无担保的所有权,并且在交货之日,它将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权利来销售和转让给CTT。
(b) 除非在订单中明确规定的附加条件另有说明,否则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件都不得是二手的、翻新的、修复的或重新利用的。
(c) 货物应与描述和任何适用的规格相符。
(d) 货物的质量令人满意(按《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含义),且适合于供应商所展示的或由CTT明确或暗示地告知供应商的任何目的,在这方面,CTT依赖于供应商的技能和判断。
(e) 货物在设计、材料、工艺和安装方面没有缺陷,并且在交货后至少12个月内(或商定的任何更长的期限)保持如此。
(f) 货物符合与货物的制造、标签(包括危险物质的标签)、包装、储存、处理、运输和交付有关的所有适用的法定和监管要求。
(g) 在任何时候都拥有并保持履行其义务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授权、同意和许可证;以及
(h) 它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产品安全数据表、说明以及与货物的使用、应用和处置有关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所有必要书面说明。
5.2. 就服务的提供而言,供应商保证。
(a) 它对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转让给CTT的任何货物拥有完全、明确和无担保的所有权,并且在交付之日,它将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权利来出售和转让这些货物给CTT。
(b) 服务应与描述和任何适用的规格相符。
(c) 服务的质量令人满意(按《1982年商品和服务供应法》的含义),并适合于供应商所宣称的或由CTT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供应商的任何目的,在这方面,CTT依赖于供应商的技能和判断。
(d) 交付品和所有供应、使用或转让给CTT的货物和材料在设计、材料、工艺和安装方面没有缺陷,并且在供应后至少12个月内(或商定的任何更长的期限)保持如此。
(e) 应按照供应商所在行业、专业或贸易的最佳做法,以最谨慎、最熟练和最勤奋的方式履行服务,使用足够数量的具有适当技能、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以确保遵守合同,并使用最佳质量的货物、材料、标准和技术。
(f) 在任何时候都拥有并保持履行其义务所需的所有执照、许可、授权、同意和许可证;以及
(g) 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产品安全数据表、说明和所有必要的书面指示,说明作为提供服务的一部分而供应、使用或转让给CTT的任何货物和材料的使用、应用和处置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
5.3. CTT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件5中的保证)是累积的,并且是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条件5.4中规定的制造商保证)的补充,并且应在根据合同进行的任何交付、检查、验收或付款之后继续有效。尽管有条件17.4,但双方同意,所有这些保证应适用于并延伸至CTT的任何代表、CTT的任何客户和/或CTT的代表以及CTT同意与之分享货物和/或交付物的任何第三方,并可由其执行。
5.4. 在不影响本条件5的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确保所提供的所有货物带有原制造商的保证,并确保CTT获得相同的利益。
6. CTT的补救措施
6.1.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适用的日期前交付货物和/或履行服务,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CTT可以。
(a) 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立即终止合同。
(b) 拒绝接受供应商可能尝试的任何后续货物交付和/或服务的履行。
(c) 向供应商收回CTT从第三方获得替代货物和/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d) 要求退还任何已支付的款项;和/或
(e) 对CTT遭受或产生的以任何方式归因于这种失败的任何额外费用、损失或支出提出赔偿要求。
6.2. 如果货物和/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CTT可以(无论是否接受): 1:
(a) 就货物而言,拒绝接受货物(全部或部分),无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并将其退回给供应商,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b) 在服务的情况下,拒绝服务(全部或部分),并将任何交付品退回给供应商,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c) 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立即终止合同。
(d) 就货物而言,要求供应商修理或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全额退还相同货物的价格(如果已经支付)。
(e) 就服务而言,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或全额退还相同价格(如果已经支付)。
(f) 拒绝接受供应商尝试的任何后续货物交付或服务供应。
(g) 向供应商收回CTT从第三方获得替代货物和/或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或
(h) 对CTT遭受或产生的以任何方式归因于这种不遵守行为的任何额外费用、损失或支出提出赔偿要求。
6.3. 上述补救措施以及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延伸至由供应商提供的任何替代或补救服务和/或修复或更换的货物。
6.4. CTT在本条件下的权利是对法规和普通法所暗示的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补充。
7. CTT的义务。
CTT应向供应商提供双方同意的为提供服务所需的进入CTT场所的机会,并应提供供应商可能合理要求的以及CTT认为为提供服务所合理需要的信息。
8. 价格和付款
8.1. 货物的价格应按照采购订单中规定的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价格。除非在采购订单中另有说明,价格是供应商对货物的全部报酬,包括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与此相关的每项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保险和运输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
8.2. 服务的价格应按照采购订单中的规定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除非在采购订单中另有说明,该价格是供应商对服务的总报酬,包括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与此相关的每项成本/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
8.3. 供应商应在货物和/或服务交付完成时或之后提交有效发票(连同CTT可能合理要求的证明文件)。每张发票应包括据以订购货物和/或服务的PO编号的详细信息,以及在PO中明确规定的附加条件中可能指定的其他信息。作为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对价,CTT应在收到发票后的当月月底前支付每张有效发票,或按订单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支付。付款时间不应成为关键。
8.4. CTT对任何发票的付款不应构成对供应商履行其任何义务的承认;或构成对其在合同下的任何权利的放弃;或终止供应商的任何保证。
8.5. 如果CTT未能在到期时支付任何有效的发票,供应商可对逾期款项收取利息,利率为汇丰银行当时的基准利率上浮0.5(1/2)%,从到期日起按日计算,直至付款日止,不论是在判决之前还是之后。这不适用于CTT真诚地提出争议的付款。
8.6. CTT可在任何时候不通知供应商(且不影响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将供应商对CTT的任何责任与CTT对供应商的任何责任相抵消,无论这两种责任是现在的还是将来的,是清偿的还是未清偿的,无论是否在合同项下,也无论其货币或面值如何。
9. IPR
9.1. 供应商保证
(a) 供应商或其代表对货物和/或交付物的开发、创造、设计、制造和/或供应不会在任何方面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b) 服务以及由供应商或代表供应商进行的服务和/或由CTT接受的服务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9.2. 供应商应及时向CTT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供应商所知悉的或已知悉的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注册设计,以及同样的申请)将或可能因履行服务或与任何货物和/或交付物有关的任何法案而受到侵犯。
9.3. 供应商应获得任何个人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第一部分第四章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规定现在或将来可能享有的任何交付物的所有精神权利的豁免。
9.4. 供应商应就所有费用、开支、损害和损失(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向CTT作出赔偿,并使CTT充分和有效地获得赔偿,包括因违反本条件9或条件9.2或9.3中的任何保证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利息、罚款、法律及其他费用和开支。
9.5. 本条件9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10. CTT的材料/设备
10.1 所有CTT材料是并将继续是CTT的专属财产,供应商应自行安全保管这些材料,在等待CTT的指示时保持这些材料的良好状态,并且除了按照CTT的指示或授权外,不得处置或使用这些材料。
11. 赔偿和保险
11.1 供应商应就所有费用、开支、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直接、间接和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声誉损失和所有利息、罚款和法律费用(按全额赔偿原则计算)以及CTT因以下原因而遭受或招致的所有其他专业费用和开支,向CTT作出赔偿并使其保持充分和有效的赔偿。(a) 货物和/或服务的任何缺陷(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因这些缺陷而向CTT提出的任何索赔),以及CTT因这些缺陷而遭受或发生的所有其他专业费用和开支。(b) 第三方因供应货物或服务而向CTT提出的任何索赔,只要该索赔是由于供应商、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违反、疏忽履行或未能或延迟履行合同而引起的;以及 (c) 供应商违反任何条件的情况。
11.2 在合同期内及其后的12个月内,供应商应在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保持有效的专业赔偿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以涵盖根据合同可能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责任,并应在CTT的要求下出示保险证书,说明保险的细节和当年的保险费收据。
11.3 本条件11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12. 12. 保密性。
每一方应对另一方或其代表向其披露的或其知道的所有秘密或机密性质的信息(包括技术或商业诀窍、规格、发明或工艺或有关另一方业务、产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保密,每一方应将此类机密信息的披露限制在其官员或雇员中为合同目的需要了解的人,并应确保每个此类官员或雇员受到至少与约束其的义务同样严厉的保密义务的约束。如果双方签订了单独的保密协议,该协议的规定也应适用于保护双方的保密信息,并且在出现任何冲突时应取代本条件。尽管有上述规定,各方均可披露法律、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披露的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且CTT可在任何时候向CTT的任何代表披露供应商的保密信息。本条件12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13. 终止
13.1 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同,如果: 1:
(a) 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且无法补救,或如果可以补救,在收到非违约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未能补救,通知其违约并要求其补救。
(b) 另一方反复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以至于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其实施合同条款的意图或能力。
(c) 另一方暂停或威胁暂停支付其债务,或无法支付其到期债务,或停止或威胁停止进行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
(d) 另一方开始与所有或任何类别的债权人谈判,以期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或提出建议,或与债权人达成妥协或安排。
(e) 为另一方的清算或与之相关的请愿、发出通知、通过决议或命令。
(f) 另一方遭受控制权的改变(按照2010年《公司税法》第1124条的含义)。
(g) 另一方(如果是个人)是破产申请令的对象。
(h) 另一方的债权人或担保人扣押或占有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对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征收、执行、扣押或其他程序,且在14天内未予解除。
(i) 法院申请或下令任命管理人,或发出打算任命管理人的通知,或对另一方任命管理人,或某人有权任命或任命另一方的行政接管人/接收人;或
(j) 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类似于上述任何情况的事件。
13.2 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CTT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并立即生效,在此情况下,CTT应就终止合同之日已完成的工作向供应商支付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包括预期利润的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但除此之外不对供应商承担责任。
13.3 如果合同同时提供货物和服务,CTT可以终止货物方面的合同或服务方面的合同,而合同在其余供应方面应继续有效。
13.4 在合同到期或因任何原因终止(全部或部分)时。
(a) 在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立即向CTT交付所有交付物,无论是否完整,并迅速将所有CTT材料返还给CTT。如果供应商未能这样做,CTT可以进入供应商的场所并占有它们。在归还或交付之前,供应商应独自负责安全保管其拥有的所有交付物和CTT材料,并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目的。
(b) 双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应计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受到影响,包括就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或之前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并且
(c) 任何明确或暗示在到期或终止后具有效力的条件应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和作用。
14.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违反本合同,也不因其延迟履行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只要该延迟或未履行是由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或情况造成的,且该事件或情况是不可预见的,或如果是可预见的,则是不可避免的。供应商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轻任何此类事件或情况对其义务履行的影响。如果此类事件或情况使供应商无法连续提供货物和/或服务超过30天,则CTT可在不影响其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立即终止本合同。
15. 转让和分包
供应商不得转让其在本条件或任何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任何或全部义务分包或委托给第三方。
16. 通知
根据本合同向一方发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采用英文书面形式,并亲自送达或以快递方式送达,或以一等邮件或录音邮件送达另一方的注册办事处(如果不是公司,则为主要营业地),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PO中规定的该方的指定联系人。任何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i)如果亲自送达或由快递员送达,在留在正确的地址时;(ii)如果以一等邮件或录音邮件在邮寄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对于英国供应商)或邮寄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对于海外供应商)上午9时发送;或(iii)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在传输时,或如果传输时间在接收地的工作时间之外,在恢复工作时间时。就本条件16而言,工作时间是指收件地非公共假日的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在证明送达时,只需证明该通知或通信有适当的地址和交付/邮寄即可。通知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17. 一般情况
对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形式下才有效,并且不应视为对任何后续违约或违约的放弃。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应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应排除或限制其进一步行使。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该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行为都不应排除或限制进一步行使该或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17.2 如果条件中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被发现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或部分条款)应在需要的范围内被视为删除,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7.3 本条件中的任何内容都无意于或应被视为构成双方之间的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也不构成一方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都无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对其进行约束。
17.4 除本条件17.4和条件5.3另有说明外,《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条件或任何合同。尽管有上述规定,CTT的任何代表可以执行合同的任何条款,就像它是合同的一方一样,包括但不限于条件5所载的保证。
17.5 本条件中的任何内容都无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对(i)欺诈或欺诈性失实陈述;或(ii)因其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17.6 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包括附加条款和/或条件),只有在双方明确书面同意并由CTT签署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18. 反贿赂和腐败
供应商应遵守所有与反贿赂和反腐败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供应商尤其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任何人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给予任何财务或其他利益,或以违反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反贿赂法的方式行事。供应商应及时向CTT报告其在履行订单过程中收到的任何不正当或可疑的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请求或要求。该报告应包含有关请求或要求的全部细节,并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TT,地址为:Compliance@camtouch3d.com。就条件13.1而言,违反本条件18的行为应构成不可补救的违反。
19. 数据保护。
供应商应遵守数据保护立法,尤其是应仅在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范围内,并按照CTT的指示,处理从CTT收到的任何个人数据。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与此类处理所带来的风险相适应的安全水平,特别是防止非法或未经授权的处理、意外损失、破坏、更改、披露或访问此类个人数据,同时考虑到技术水平、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有关的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保其授权代表供应商处理个人数据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承担适当的保密义务,并按照CTT的指示处理个人数据;按照条件12处理此类个人数据;未经CTT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欧洲经济区之外处理或转移此类个人数据。在未获得CTT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聘请任何第三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处理义务;如果获得同意,则应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促使该第三方在聘用期间始终遵守与本条件19规定的数据处理义务相当的义务。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CTT关于从数据主体收到的任何请求或投诉,但不对该请求作出回应(除非得到CTT的授权),并尽可能通过技术和组织措施协助CTT履行与此类请求和投诉有关的义务。应CTT的要求,并考虑到处理的性质和供应商可获得的信息,协助CTT确保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2016/679》第32至36条规定的义务(如适用);应CTT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证明供应商遵守本条件19,并以其他方式允许并协助CTT进行审计;以及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时,及时删除或销毁所有个人资料,并删除这些个人资料的所有现有副本(在每种情况下,除非CTT另行书面同意)。
20. 进口和出口控制
20.1 供应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法规和经济制裁计划。
20.2 供应商负责自费获得与提供货物和/或服务有关的、不时需要的进口和/或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同意,并应根据要求立即向CTT提供这些文件。
20.3 对于因供应商、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出口法规和经济制裁计划和/或本条件第20条的任何部分而导致CTT遭受或发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索赔、成本或费用,供应商应向CTT作出赔偿,并使其得到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21. 管辖法律和管辖权
本合同以及由其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或其主题或形成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项或争议服从英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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